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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發行商業本票所付費用得以利息費用列支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46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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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發行商業本票,其一次支付票券金融公司之簽證手續費、承銷費、本票成本費(印刷費)及支付保證機構之保證費,得以當年度利息費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