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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預繳股款因故由公司籌備處就所獲孳息退還各股東按當期收支列帳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99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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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原經有關單位發起設立,並約定於65年3月30日一次收足股款,嗣因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受法令限制不能參加投資中途退出,改由○○公司參加,在○○公司於同年12月3日繳納股款以前,由其他股東(發起人)繳納之股款部分,經該公司籌備處存放各信託公司及銀行所獲孳息,及為使股東權益公平起見,將該項孳息按預繳股款比例退還各該股東部分,准按當期利息收入及支出列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