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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分期付款購置資產其於取得前付息為實際成本取得後付息為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90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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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以分期付款方式購置之資產,倘依約定於價款付清前,即已取得所有權者,其取得該項資產後所支付之利息,准以費用列支;倘依約定須於價款付清時方取得所有權者,其在價款付清前所支付之利息,應併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至以該項資產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約定分期還本付息者,可按價款付清前已取得所有權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