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9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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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清算完結前後如何辦理退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61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15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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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查公司於清算期間,在未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前,其清算期間不論是否已逾公司法所定6個月清算期限,倘有應退稅款,均應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具領。惟如依法清算完結後,始發生應退稅款者,該項應退稅款,稽徵機關應以公告方式送達,經公司利害關係人依公司法第333條規定,聲請法院重選清算人後,再由法院選派之清算人代表具領。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