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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清算完結前後如何辦理退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61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15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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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公司於清算期間,在未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前,其清算期間不論是否已逾公司法所定6個月清算期限,倘有應退稅款,均應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具領。惟如依法清算完結後,始發生應退稅款者,該項應退稅款,稽徵機關應以公告方式送達,經公司利害關係人依公司法第333條規定,聲請法院重選清算人後,再由法院選派之清算人代表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