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8 01: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產製調理鰻之內臟加工銷售視為副產品否則按下腳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114524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冷凍食品業產製冷凍調理鰻所產出之內臟(肝、肚),如再經加工產製銷售宜視為副產品,其製成率如適用同業原料耗用情形核定應以稽徵機關核定者為準。說明:二、鰻魚內臟(肝、肚)如再經加工產製銷售,宜視為副產品,若未再加工產製則併同頭、尾、骨等以下腳處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