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8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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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製調理鰻之內臟加工銷售視為副產品否則按下腳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114524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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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冷凍食品業產製冷凍調理鰻所產出之內臟(肝、肚),如再經加工產製銷售宜視為副產品,其製成率如適用同業原料耗用情形核定應以稽徵機關核定者為準。說明:二、鰻魚內臟(肝、肚)如再經加工產製銷售,宜視為副產品,若未再加工產製則併同頭、尾、骨等以下腳處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