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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產製調理鰻之內臟加工銷售視為副產品否則按下腳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114524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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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冷凍食品業產製冷凍調理鰻所產出之內臟(肝、肚),如再經加工產製銷售宜視為副產品,其製成率如適用同業原料耗用情形核定應以稽徵機關核定者為準。說明:二、鰻魚內臟(肝、肚)如再經加工產製銷售,宜視為副產品,若未再加工產製則併同頭、尾、骨等以下腳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