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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備原料委託廠商加工其原物料耗用數量比照製造業查核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019314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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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營利事業自備原料委託廠商加工製造產品,其原、物料耗用數量,應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58條規定查核認定。說明:二、營利事業自備原料委託製造廠商加工製成產品出售,委託者既列報原、物料成本,則其出售產品所列報之原、物料數量,核與製造業之性質並無二致,應比照查核準則第58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自備材料委託營造廠建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