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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無償供作公園用地其地價折入重劃費用者准自漲價總額中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8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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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辦理市地重劃區之原公園預定地,經全體土地所有權人主動申請將一半面積無償提供作為公園用地,另一半變更為住宅用地後,參加市地重劃。重劃後地政機關將無償提供之一半用地地價折入重劃費用,並更正原核發之重劃費用證明書,稽徵機關應依據更正後之重劃費用證明書,自土地漲價總額中予以扣除後課徵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