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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生煤代替焦炭冶煉矽鐵時按二者含炭量比率計算耗用生煤數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2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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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建議對冶煉矽鐵改以生煤代替焦炭使用時,按焦炭與生煤含炭量之比率計算耗用生煤數量乙案,既經查報按焦炭與生煤含炭量之比率計算耗用生煤數量,並未超過「煤礦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對煉成焦炭應耗用生煤數量之標準,可予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