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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製造業原料超耗者如下腳亦超列應減去超列下腳後視為超耗原料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96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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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製造業申報耗用原料數量超過各該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者,如其申報因製造過程中所發生之下腳數量超過核定應產下腳數量時,其超過部分應先行計價自原料超耗金額中扣除後,再以其餘額視為超耗原料處理。說明︰二、查製造業因製造過程中所產生之下腳,除無形損耗外,應係由於原料之損耗而產生,故如其申報之下腳數量多於因採用通常水準所核定之應產下腳數量時,其多出部分,自係因採通常水準計算超耗原料所致,如對超耗原料已不予認定,但對因超耗而多產之下腳,復予計價作收入處理,自有欠公允。至有關下腳單價之認定,如當年度下腳有出售價格者,以其出售價格為準,如無出售價格者,以時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