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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7 22: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祭祀公業名義所繳之工程受益費分割後再移轉准予比例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20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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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之土地,因祭祀公業解散後以名義變更方式登記為派下員共有,嗣經辦理共有物分割後,其派下員仍為原土地所有權人,前經本部台財稅第35920號函釋有案。原以祭祀公業名義所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應准就其派下員以個人名義出售所分得該土地應負擔部分之比例,適用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減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