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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祭祀公業名義所繳之工程受益費分割後再移轉准予比例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20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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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祭祀公業之土地,因祭祀公業解散後以名義變更方式登記為派下員共有,嗣經辦理共有物分割後,其派下員仍為原土地所有權人,前經本部
台財稅第
35920
號函釋有案。原以祭祀公業名義所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應准就其派下員以個人名義出售所分得該土地應負擔部分之比例,適用土地稅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