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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製造業耗料通常水準與工業局損耗率專供原料退稅之用者不同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28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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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28條所稱製造業耗用原料通常水準,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第3項規定,係由主管稽徵機關會同實地調查,並洽詢各該業同業公會及有關機關擬訂;是稽徵機關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有關製造業產品耗用原料之認定,自應以經主管稽徵機關實地調查訂定之通常水準為據,至經濟部工業局頒發之損耗率,係供原料退稅之用,未便援引作為耗用原料通常水準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