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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以電爐煉鋼其超耗電力有正當理由者可核實列支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549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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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鋼鐵業以電爐煉鋼法煉鋼,其耗用電力既經取得公營事業憑證,其超耗部分如能提出正當理由,經查明屬實者,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第2項規定及本部61年1月7日台財稅第30124號令規定,核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