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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製造業之自來水及電力耗用經取得公營事業憑證應予認列
公發布日:
民國 61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12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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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製造業耗用之原料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者,超過部分,倘能提出正當理由,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應予承認;其未能提出正當理由者,不予減除,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58條所規定。本案製冰業耗用之自來水及動力電,既經取得公營事業之憑證,應予認列;無復有依同準則第46條但書規定調整其期末存貨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