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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區土地出售其漲價數額之計算及改良費用之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83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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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民營企業依據獎勵投資條例(編者註:已廢止)有關規定,開發工業區完竣,辦理工業區地出售時,其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仍應依照土地稅法第
31
條暨平均地權條例第
36
條、
38
條規定辦理。至其改良費用之認定,以按經濟部會同內政部審定之工業區開發總成本減除取得土地成本後之餘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