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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提供墓園使用權狀作為綜所稅之擔保品不符稅捐稽徵法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007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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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納稅義務人申請提供墓園(含塔位)使用權狀,作為繳納其81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擔保品,並解除出境限制乙案。說明:二、墓園(含塔位)之市價目前並無明確客觀評價方式可資參考,且市場需求不易掌握,變現不易,未符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