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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捐贈部分土地作公共設施用地其餘出售如何計算扣除額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478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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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因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剩餘土地出售時,如何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核算土地漲價之扣除額一案,應依說明二辦理。說明:二、(一)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所定捐贈土地之比率,應視土地使用變更所依據之法令而定;至個別所有權人捐地之比率,尚不影響其適用上揭規定之權利。(二)捐贈土地公告現值之減除,應按其餘土地面積平均分攤,再依實際移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