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本部87/09/30日台財稅第870700407號函示,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之道路用地可作為欠稅之擔保,所稱已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之道路用地,係指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而該項徵收經費當地縣市政府已經編列預算,並經當地縣市議會通過者而言。說明:二、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規定,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可作為欠稅之擔保,該條款所以限定「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為提供欠稅擔保條件之一,其用意在於確保稅款之徵起,並期擔保品能在短期內即可處分變現,轉換成現金以解繳公庫供政府所用,準此,本部87/09/30日台財稅第870700407號函示所稱已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之道路用地,其範圍自須符合主旨所揭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