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1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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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已改良之土地部分移轉按比例扣除改良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81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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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土地所有權人僅將已改良之土地部分移轉,其已支付之改良土地費用,應按改良土地總面積平均分攤,再依實際移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自該移轉部分土地之漲價總數額中扣除。說明:二、同一筆(同一地號)土地,雖僅作部分之改良,其土地之增值,應及於整筆土地,故其改良費用,自應分攤於整筆土地面積,倘土地整筆移轉時,則其改良費自漲價中一次扣除。若土地僅係部分移轉時,則其改良費應按整筆土地面積平均分攤,再依實際移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自該移轉部分土地之漲價總額中扣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