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改良之土地部分移轉按比例扣除改良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81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土地所有權人僅將已改良之土地部分移轉,其已支付之改良土地費用,應按改良土地總面積平均分攤,再依實際移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自該移轉部分土地之漲價總數額中扣除。說明:二、同一筆(同一地號)土地,雖僅作部分之改良,其土地之增值,應及於整筆土地,故其改良費用,自應分攤於整筆土地面積,倘土地整筆移轉時,則其改良費自漲價中一次扣除。若土地僅係部分移轉時,則其改良費應按整筆土地面積平均分攤,再依實際移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自該移轉部分土地之漲價總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