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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價值扣除抵押債權之餘額足敷稅款擔保者准予提供擔保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91502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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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其所有或第三人所有之不動產作為應納稅款之擔保,如經查明該不動產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規定易於變價,且無產權糾紛者,縱該不動產原已設定有抵押權,如其價值扣除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後,餘額尚足敷應納稅款之擔保者,應准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