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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上市有價證券作擔保嗣後股價下跌至擔保額度下無須補足差額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8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0402493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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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提供上市有價證券作為依法提起訴願應納復查決定半數稅款之擔保,以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嗣後如該證券下跌至擔保金額以下時,尚無須通知其補足差額。
(財政部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