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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人定期信託資金信託單得作為擔保品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10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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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以第三人所有之信託投資公司定期信託資金信託單,經以稅捐稽徵機關為質權人設定質權,擔保申請復查應繳之二分之一稅款者,應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7條第5款(編者註:現行法為第11條之1第4款)規定,予以受理。(編者註:依現行法係於訴願時有繳納二分之一稅款或提供擔保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