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分別共有之土地得作為擔保品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8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以該公司股東(負責人之配偶)所有之土地作為申請復查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擔保品,其應有部分僅佔土地所有權之二分之一,如該項共有土地係屬分別共有,依民法規定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者,可依規定辦理。(編者註:依現行法係於訴願時有繳納二分之一稅款或提供擔保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