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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9 06: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財產不得供作他人之擔保品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33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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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依公司法第16條第1項(編者註:本條條文業已修正)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又公司提供不動產為他人借款之擔保設立抵押權,就公司財務之影響而言,與為他人保證人之情形並無不同,自仍應予限制,前經經濟部、司法行政部及本部釋示有案。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