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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財產不得供作他人之擔保品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33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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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查依公司法第16條第1項(編者註:本條條文業已修正)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又公司提供不動產為他人借款之擔保設立抵押權,就公司財務之影響而言,與為他人保證人之情形並無不同,自仍應予限制,前經經濟部、司法行政部及本部釋示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