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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假扣押財產作為擔保品之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92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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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為擔保品之財產,如係因同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實施假扣押,且該假扣押財產之價值,扣除經他人設定抵押權部分,已達應繳稅款二分之一者,得視同稅捐稽徵法第37條(編者註:現行法第11條之1)規定之擔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