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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贈與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辦竣登記前死亡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238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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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贈與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尚未辦竣移轉登記前死亡,由受贈人繳納土地增值稅並辦竣贈與土地登記後,該筆土地始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者,其原申報贈與土地移轉現值案之前次移轉現值,准依受贈人之申請,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說明:二、此類案件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時,並應副知贈與人戶籍所在地管轄之國稅局辦理相關更正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