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0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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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先後取得2筆土地其中1筆符合自宅用地要件嗣合併為1筆土地出售核計土增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884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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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有
關高
君先後取得
2
筆土地所有權,其中
1
筆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嗣合併為
1
筆土地出售,倘稽徵機關依據地政機關合併分算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核計土地增值稅後,如
高
君申請以合併前先後取得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核計土地增值稅,應准予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