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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院所各項會計憑證應於決算後保存5年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0226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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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醫療院所之各項會計憑證之保存,得比照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