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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院所各項會計憑證應於決算後保存5年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0226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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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醫療院所之各項會計憑證之保存,得比照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