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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得銷燬進項憑證扣抵聯者仍應保存記帳憑證收執聯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2795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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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准以進項憑證編列明細表,代替進項稅額扣抵聯申報者,該進項憑證扣抵聯,可編列明細表申報,3個月後予以銷燬。惟事後如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應提示記帳憑證之收執聯,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