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內政部關於繼承人與再轉繼承人協議分割,因申報被再轉繼承人遺產稅以被再轉繼承人之應繼分為依據,與分割協議繼承取得權利範圍不同,取得土地再移轉時前次移轉日期及現值之認定問題案之釋函一份。
附件:內政部台(九十)內地字第9069438號函
依本部87年4月15日台(87)內地字第8777129號函說明二(二):「繼承人係經歷2次以上繼承原因而登記取得者,則先按各次繼承之應繼分,計算其各次繼承取得比例,再就各次繼承開始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認定之。…」。繼承人經歷2次以上繼承原因而登記取得所有權,再移轉時前次移轉日期及現值之認定請依前揭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