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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依破產和解捨棄未受清償之稅捐不得再行追償
公發布日:
民國 61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99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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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查稽徵機關與欠稅人間經法院裁定破產和解後,其經稽徵機關依和解條件捨棄之未受清償之稅捐,既經同意成立和解捨棄在前,除欠稅人有破產法第56條規定情事,並經稽徵機關依該條規定撤銷和解之讓步外,自不得就捨棄部分之欠稅,再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