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解散清算時,依公司法第167條第1項但書規定收回○○公司投資於該公司之全部持股,以抵償○○公司於清算前結欠該公司之債務,應不受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稅捐優先權之限制。說明:二、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而公司依公司法第167條第1項但書規定收回股份行使抵償權,經本部函准經濟部83/03/08經(83)商202149號函復略以其屬清算程序之特別規定,得逕行適用該條項之規定辦理。是以,本案應不受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稅捐優先權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