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遺產土地由國產署代報遺產稅後出售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068365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君死亡所遺留之土地,由遺產管理人國有財產局(編者註:現為國有財產署)代為申報遺產稅後出售,其核計土地增值稅之前次移轉現值,仍應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以君死亡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