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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遺產土地由國產署代報遺產稅後出售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068365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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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君死亡所遺留之土地,由遺產管理人國有財產局(編者註:現為國有財產署)代為申報遺產稅後出售,其核計土地增值稅之前次移轉現值,仍應依土地稅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以君死亡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
。(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