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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8 01: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被查獲持有漏稅貨物在5,000元以下並指認原廠商者可代繳貨物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8221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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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販賣應稅貨物之營利事業,被查獲持有無納稅照證之漏稅貨物,其漏稅金額在新台幣5,000元以下並經持有人指認原產製廠商者,該持有人如申請代繳貨物稅以便出售貨物,為簡化便民,可同意辦理。惟仍應將有關違章資料,通報原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依法處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