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6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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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寺廟土地變更為寺廟法人所有再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6746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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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經政府登記有案之寺廟,登記其所有之土地,因成立財團法人而以捐贈方式辦理移轉登記之免徵(編者註:其實質意義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可免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惟該土地再移轉時,應以捐贈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課土地增值稅
。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