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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寺廟土地變更為寺廟法人所有再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6746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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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政府登記有案之寺廟,登記其所有之土地,因成立財團法人而以捐贈方式辦理移轉登記之免徵(編者註:其實質意義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可免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惟該土地再移轉時,應以捐贈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課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