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會將土地變更為分設教堂所有後再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02343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教會分設教堂,將其所有土地以捐贈方式變更為新分設教堂所有,依本部67年3月10日台財稅第31581號函免徵(編者註:其實質意義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核與一般所有權移轉情形不同,故該土地如再行移轉時,自應以原教會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移轉現值為其前次移轉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