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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解釋自法規生效之日有其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61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5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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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解釋,應以法條固有之效力為其範圍,自法律生效之日有其適用。惟解釋令發布前已確定之行政處分所持見解縱與解釋令不符,除經上級行政機關對該特定處分明白糾正者外,亦不受解釋令影響而變更;但經行政訴訟判決確定之處分,行政機關不得再為變更,以維持行政處分已確定之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