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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貨物出廠已依限申報縱未開立完稅照及納稅如無查獲漏稅貨物非屬逃漏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832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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ÍÍ公司產製應稅貨物出廠,既已依規定期限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辦理申報,如未查獲無貨物稅完稅照之漏稅貨物,縱未依規定開立貨物稅完稅照及繳納貨物稅,除應加強催繳,並注意依法採取稅捐保全措施外,尚不宜視為有逃漏稅情事而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2款規定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