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0 16:53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購入已稅電視機加裝配件組成大螢幕電視機有關漏稅計算及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936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Í
Í
音響電器行將購入已稅之電視機,加裝其他配件組成超螢幕
60
吋彩視投影機(即大螢幕電視機)銷售,可就扣抵已納電視機貨物稅後之差額計算其漏稅額,依貨物稅條例第
18
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
32
條)論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