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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購入已稅電視機加裝配件組成大螢幕電視機有關漏稅計算及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936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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ÍÍ音響電器行將購入已稅之電視機,加裝其他配件組成超螢幕60吋彩視投影機(即大螢幕電視機)銷售,可就扣抵已納電視機貨物稅後之差額計算其漏稅額,依貨物稅條例第18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32條)論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