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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廠存貨物數量與帳冊不符之處罰要件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6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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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貨物稅條例第18條第1項第8款(編者註:現行條例第32條第6款)「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確係漏稅者」之適用,見說明二。說明:二、依該款規定,貨物稅產製廠商,廠存貨物數量,如查與帳冊不符,確係漏稅者,即應依該條規定送罰,該條並無以查獲漏稅貨物或帳冊為要件之規定。惟在查有與帳冊不符情事時,稽徵機關當通知廠商說明不符之原因,如其說明理由無確切佐證,不足採信者,自當認係「確係漏稅」,依法補稅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