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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0 05: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車身工廠未辦登記擅自打造車身應按車身部分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61 年 1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933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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ÍÍ汽車修理工廠有限公司擅自打造汽車車身,涉嫌違章漏稅,由於該公司僅負打造車身之責,與一般貨物稅廠商有別,應僅以其打造之車身部分依照貨物稅條例第18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32條)第1款及第19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28條)第1款規定送罰。(編者註:現已修正為擇一從重處罰)又該車既已由他廠於事後代為繳納貨物稅,為免重複,不必再行補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