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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車身工廠未辦登記擅自打造車身應按車身部分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61 年 1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933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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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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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修理工廠有限公司擅自打造汽車車身,涉嫌違章漏稅,由於該公司僅負打造車身之責,與一般貨物稅廠商有別,應僅以其打造之車身部分依照貨物稅條例第
18
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
32
條)第
1
款及第
19
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
28
條)第
1
款規定送罰。(編者註:現已修正為擇一從重處罰)又該車既已由他廠於事後代為繳納貨物稅,為免重複,不必再行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