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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豁免稅貨物轉售時應補稅
公發布日: 民國 56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17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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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駐華使領館享有外交豁免權其使用物品享有免稅權,但該項免稅物品若轉售與非享有外交豁免權者使用或出售,自應仍予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