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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移轉後經重測面積有增減再行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516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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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71/02/18台財稅第31114號函所稱「前次移轉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係指以每一筆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單價為計算標準所核計之土地現值,即單價乘以面積之現值,是以,「前次移轉現值」依上開函釋應為一總值之概念,故因重測致面積有增減,於再行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該筆土地前次移轉時所核定之土地移轉現值(即以重測前面積乘上每平方公尺單價)為準。